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技术的提高,各类整容整形项目几乎成为了爱美人士的“家常便饭”,除医院美容科室、正规医疗美容机构相继成立外,亦不乏无资质、无执业证的私人美容场所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随之而来的因美容造成毁容或身体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导致医疗美容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近日,巍山县人民法院五印法庭审结了一起在无资质的私人美容场所美容失败的案件:小美(化名)通过微信认识李某某,得知李某某从事美容美体经营,在没有核实李某某的相应资质情况下,到李某某处注射消除颈纹美容针两针,一针“嗨体”,一针肉毒素,后出现头晕、吞咽困难、声音嘶哑等不适症状,到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注射性肉毒中毒可能,经过治疗及修养已基本痊愈。双方因损害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经本院审理,李某某因未取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小美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同时小美未尽到核实李某某的资质的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已履行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1、广大美容美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没有取得相关的医疗美容资质和资格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实施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最终“赚钱变赔钱”,并影响了自己的家庭和生活。
2、广大美容消费者,在对身体进行消纹除皱、隆胸、抽脂等医疗美容时,尽可能到正规医院美容科室、正规医疗美容机构等治疗,若到别的机构接受服务,一定要认真审核该机构是否有相应资质、产品是否合格、从业人员是否有资格等,否则将可能得不偿失,“美容变毁容”,对自己身体、财物、精神等造成巨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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